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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2019〕7号
关于做好201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我校201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201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和要求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关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全校就业工作者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我校201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2019届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各学院的就业工作要继续坚持“一把手负责制”, 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营造“学生就业,人人有责”的工作氛围,齐心协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2019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与签约率基本稳定,毕业生就业质量稳步提升;积极引导毕业生服务国家需求“大舞台”,努力做好选调生招录、“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计划”、“西部专招”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
二、就业政策和具体规定
(一)毕业研究生就业。毕业研究生是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应优先保证国家重点行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优先补充高等学校师资、高层次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队伍。
(二)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师范类毕业生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积极推荐、择优录用”的就业方式,鼓励师范类毕业生跨行业就业。
(三)就业协议书。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统一使用浙江省教育厅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就业协议书不许转让、不许自制、不许复印。毕业生只能与一个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对于隐瞒事实、擅自解约、多头签约或自制协议书签约等扰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秩序者,学校将予以严肃查处。
我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盖章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毕业生在此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经学院盖章上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由学校按协议派遣;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派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四)公务员报考。毕业生因报考公务员等原因而导致派遣延后的,及时向学院递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学院确认汇总后及时上报学校。此类毕业生须在6月14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须在6月17日前将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五)出国、出境留学。毕业生要求出国、出境留学,学院在6月14日前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签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上交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申请出国、出境的毕业生,仍将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六)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应严格履行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协议的一方,应按照协议书上三方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个别由于特殊原因要与用人单位终止协议的,必须在6月14日前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并持原签约单位终止协议的书面证明、新用人单位的接收意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违约改派手续。毕业生遗失协议书,需经学院核实同意,在学校就业网站公示一周,向就业指导中心申领新协议书。原则上6月14日以后不再办理就业协议书解约和遗失补办手续。
(七)毕业生派遣。春季毕业研究生自4月15日开始派遣,夏季毕业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于7月初派遣。学校在完成派遣工作后编制当年就业计划,并于8月底上报省教育厅。派遣前,毕业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派遣。体检结果表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暂不派遣,但须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关系、档案暂不迁移),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内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档案材料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报到后,若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退回学校。
未缴清学费、未完成助学贷款确认手续者,将暂缓办理其就业派遣手续。
(八)结业生派遣。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在2019年6月14日前落实单位的,根据结业生有关规定按原协议派遣,报到证上注明“结业”字样。如果原协议单位不同意接收结业生,凭单位书面意见和新的用人单位接收意见,再办理改派手续,未落实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迁移至生源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户口),自谋职业。肄业生及其他原因不能毕业的学生,由教务处审定,不办理派遣手续。
(九)毕业生改派。未落实单位被派回生源地或由于工作调动需要办理新派遣证的毕业生,可于毕业2年内办理改派手续。具体办法及流程详见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
(十)志愿服务及选聘项目。要认真学习并落实《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浙组〔2008〕5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聘管理和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浙组〔2009〕36号)等文件的各项要求,积极鼓励并引导毕业生参与“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到基层和社区、到西部和欠发达地区建功立业。学院要做好对该类毕业生的服务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十一)毕业生参与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各学院要积极为有志于参与科研的毕业生联系地方项目,并协助毕业生解决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等问题,并做好后期的跟踪服务。
(十二)毕业生预征和士官直招工作。相关部门、学院配合地方兵役机关做好毕业生预征和士官直招的宣传、咨询、组织报名;做好入伍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及士官直招的体检政审等工作;在相关手续办理上要给予尽可能的便利。
(十三)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于有一定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毕业生,要积极引导其走向自主创业道路,并协助毕业生做好工商注册、小额贷款等事宜。积极鼓励毕业生创业团队入驻地方创业园。对于有户档托管需要的创业学生,要尽可能的帮助其解决户口、档案问题。对于学校举办的各类创业培训,允许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参加。
(十四)报到证遗失。毕业生如遗失就业报到证,登录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网站,按流程8月25日前(在指定时间)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8月25日后到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
(十五)工作总结。各学院要认真做好201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含当年学院就业工作基本情况、学院主要措施及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毕业生工作对策和建议及下一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思路)。
三、毕业生就业派遣细则
(一)毕业去向派遣与录入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已完成签约的,按照就业材料及毕业去向进行派遣,具体如下:
1.毕业去向为“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一般按协议派遣至工作地。
(1)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需盖有用人单位和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公章,特殊原因除外(直辖市、广州、深圳等);
(2)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只盖一个章的限机关、国企、教育局、高校等具有人事接受权限单位;
(3)具有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接收毕业生户档的接收函;
(4)参加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并有录用接收函或其他接收证明材料;
(5)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可提供定向及委培协议复印件);
(6)部队招收士官和国防生。“单位性质代码”为“40 部队”,“组织机构代码”可以为空。
2.毕业去向“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其他录用形式就业时,原则上按“回生源地派遣”。
3.毕业去向为“科研助理”、“国家基层项目”、“地方基层项目”时:
(1)“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不能为空;
(2)“单位所在地代码”后四位不能为“0”,即要求录入到区、县一级;
(3)“单位名称”中要填写具体基层项目“特岗教师、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选调生”等或科研助理所在的单位;
(4)“单位所在地代码”中填写毕业生服务的地区。
(5)参加“三支一扶”等项目的毕业生可暂缓派遣至服务期结束。
4.毕业去向是“自由职业”时:
(1)“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不能为空;
(2)“单位所在地代码”后四位不能为“0”即要求录入到区县一级;
(3)“单位名称”中要填写所从事的自由职业内容;
(4)“单位所在地代码”中填写工作所在地区。
5.毕业去向是“自主创业”时: (1)自主创业包括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及参与创立企业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从事电子商务的毕业生需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信用评级,具体要求参见《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点)进行自主创业认定的通知》(浙教办学〔2009〕80号)文件;
(3)“单位所在地代码”后四位不能为“0”即要求录入到区县一级;
(4)“单位名称”中要填写具体创业项目;
(5)“单位所在地代码”中填写创业所在地区;
(6)“单位行业代码”中填写创业从事的行业。
6.毕业去向是“应征义务兵”、“待就业”、“不就有拟升学”、“其他暂不就业”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单位行业代码、单位性质代码、单位职位类别代码”不用填写。
7.当毕业去向是“升学”时,以录取为宁波大学法学院为例:
(1)“用人单位名称”中要填写升学的学校及学院名称,“宁波大学法学院”;
(2)“报到证签发类别”为“未签发报到证”;
(3)“报到证迁往单位”填写“宁波大学法学院”
(4)“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档案投递电话”按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具体内容完整填写。
8.当毕业去向是“出国出境”时:
(1)出国出境升学的,“用人单位名称”填写国家或地区加学校,如美国—哈佛大学、香港—香港中文大学;
(2)出国出境工作的,“单位名称”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加单位名称,如美国—谷歌公司;
(3)“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规范的汉语翻译;
(4)“报到证签发类别”为“回生源地报到”;
(5)参加海外孔子学院支教的学生,可暂缓派遣至支教期结束。
(二)报到证签发类别填写规则
1.去就业地报到:落实就业单位,工作地与户档存放地一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a.落实就业单位且户档迁往单位;
b.落实单位且户档迁往单位所在地人才中心;
c.在生源地落实单位且户档迁往生源地。
2.回生源地报到:将户档迁回生源地,有以下几种情况:
a.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且就业单位不接收毕业生户档,需将户档迁回生源地;
b.未落实就业单位需将户档迁回生源地。
c.已签订三方协议,但毕业生要求档案和户口回生源地。
3.去代理/托管地报到:将户档迁往户档代理/托管机构。有以下几种情况:
a.未落实就业单位,将户档迁往户档代理/托管机构;
b.落实就业单位,将户档迁往非就业地且非生源地的户档代理/托管机构;
c.在本省区市就业部门代理或托管。
4.未签发报到证
含国内升学、参与学校组织的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海外孔子学院支教。
(三)其他派遣特殊事项说明
1.部分学生在升学时,所在高校的录取通知书会同时注明迁移户口的特殊事项,这类学生必须单独处理;
2. 2015年开始工商注册改革采用三证合一,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营业执照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的第9-17位。
3.士官:做签约处理,档案、户籍交接给相关部门。
4.预征:做应聘处理,档案、户籍回生源地。
5.毕业生网上签证与三方协议一同收齐、上交。
6.国有四大行、央企、大型国企、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可根据要求直接派遣至单位。
7.各级党政机关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就业材料需要延迟办理的,可凭借录取证明按照“签订就业协议”处理,报到证先开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到单位(需学生提前沟通)。
8.对于部分“未就业先落户”的学生,就业类型为“待就业”,派遣按照协议要求操作。
9.创业毕业生派遣,一般为回生源地;也可在创业地按照“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具体需咨询各地人社部门。
10. 国内升学的毕业生、肄业生、定向生、委培生、非全日制毕业生不打印报到证。
11. 择业期问题:师范类、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有“择业期”要求,国家公务员录用指南中有如下解释: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12.毕业生派遣时,对于已将户口迁移至学校的毕业生,其户籍、档案原则上不能分离。
13.毕业生派遣前,如发现学生高中档案材料缺失,必须补充完整方可派遣。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4-87609088
联系人:王亮亮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学生社区党工委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