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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学院关于迎接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检查工作的通知
[ 作者:院办管理员  来自:本站原创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06-17  点击数:   ]


各位老师、各部门:
宁波市在2005年10月26日被评为首批(共九个)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称号不是“终身制”,2008年中央文明委将重新评选、命名和表彰全国文明城市。宁波市政府要争取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的称号,对争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作出了工作部署。学校根据《宁波市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新工作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教育局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制订了《宁波大学迎接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内容,并提出创建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是宁波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载体,也是我校进一步加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契机。希望广大师生员工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为民”原则,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确保我市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做出积极贡献。为切实做好迎检工作,落实责任,现通知如下,望学院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意义  
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是同步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反映的是一个城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反映的是一个城市的综合竞争力。高校在城市文明建设中责无旁贷。文明城市建设与宁波大学的生存、发展休戚相关。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是落实省委“两创”战略、推进“六大联动、六大提升”的一个重大步骤,是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
通过首轮创建文明城市,切实解决了一大批民生问题,优化了人居环境、创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升了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增强了综合竞争力,打响了“实力宁波”、“文明宁波”、“爱心宁波”、“幸福宁波”的品牌。
在新一轮创建工作中,宁波市政府提出“在进一步重视加强城市硬件建设,加大市容市貌的整治力度,努力使城市环境和外在形象有新的明显提升的同时,重视加强城市软件建设,尤其要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争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绝不是为了保一块牌子,绝不是为了荣誉而创建,是宁波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载体,也是实现“六大提升”的有效途径和举措,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让群众生活更加舒适,让群众生活更加安心。文明创建的过程,是改善群众生活的过程。
二、了解迎检工作内容,为确保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做出贡献。
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新一轮创建方案,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测评内容包括一级测评指标8项,二级测评指标33个。其中,八大测评项目是: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特色指标等。
根据高校实际,我校迎接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校园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迎检氛围。具体包括加强师生员工日常文明礼仪、生活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的教育管理;认真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和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加大校园环境卫生和学生宿舍卫生的净化工作;加大食品卫生检查;营造良好的迎检氛围等。
全体师生要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大力改善生活环境、大力提升文明形象,优化环境秩序、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为确保我市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做出贡献。
三、具体工作
1、开展主题教育。要结合弘扬宁波精神、宁大校训、宁大精神和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宁波市市民守则、宁波市民“十不”规范和宁波大学学生手册等为主要内容,加强日常文明礼仪、生活秩序、教学秩序、交通安全教育,营造人人养成文明习惯、处处实现文明行为的社会风尚,提高广大师生对创建文明城市的认识,调动大家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学工办牵头)
2、营造迎检氛围。加强宣传,广泛发动,人人参与。充分发挥学院网站、横幅、宣传栏等宣传阵地作用,营造良好的迎检工作氛围,提高全院师生员工对迎检活动的知晓率、支持率、满意率,努力在全院范围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奉献的良好氛围。(院办牵头)
3、校园环境建设。要求找出问题,抓住重点,落实到位,守土有责。
A、日常教学秩序(教务办牵头,学工办协助)
B、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学工办牵头)
C、航海楼、天象馆环境卫生(院办牵头,中心实验室协助)
D、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学工办牵头)
E、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学工办牵头)
F、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学工办牵头)
四、检查时间
6月中旬,省文明城市工作组在我校检查;7月10日至20日中央文明委检查组在我市检查。
                                                                                                  院办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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